廣州市微生物研究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(廣微集團)作為廣東省室內環境衛生行業協會副會長單位,於2014年(nian)獲(huo)得(de)了(le)廣(guang)東(dong)省(sheng)公(gong)共(gong)場(chang)所(suo)衛(wei)生(sheng)檢(jian)驗(yan)檢(jian)測(ce)評(ping)價(jia)機(ji)構(gou)技(ji)術(shu)能(neng)力(li)考(kao)核(he)合(he)格(ge)證(zheng)書(shu),具(ju)備(bei)開(kai)展(zhan)公(gong)共(gong)場(chang)所(suo)衛(wei)生(sheng)檢(jian)驗(yan)檢(jian)測(ce)和(he)評(ping)價(jia)工(gong)作(zuo)的(de)能(neng)力(li)和(he)資(zi)質(zhi)。經(jing)過(guo)多(duo)年(nian)的(de)發(fa)展(zhan),本(ben)中(zhong)心(xin)擁(yong)有(you)一(yi)支(zhi)經(jing)驗(yan)豐(feng)富(fu)、技術過硬的公共衛生檢驗檢測評價隊伍,並配備了先進齊全的各類公衛檢測設備,可對酒店、商場、車站、KTV、休閑中心、體育館等8類41種公共場所進行衛生學檢驗檢測與評價。
1.法規要求
根據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》、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》(衛生部令80號)第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、規範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、微小氣候、水質、采光、照明、噪聲、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,檢測每年不得少於一次;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、規範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。
2.申請資料要求
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,應當提交下列資料:
(1)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;
(2)使用集中空調通風係統的,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係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。
3.服務對象
候車(機、船)室與公共交通工具
4.檢測標準
檢測類型 | 具體指標 | 評價依據 |
空氣衛生 | 溫度、相對濕度、風速、照度、二氧化碳、一氧化碳、甲醛、可吸收性顆粒物、空氣細菌總數、連續噪音 | GB 37488-2019《公共場所衛生指標及限值要求》 |
加測指標 | 苯、甲苯、二甲苯、氨、室內新風量等 | |
用品用具 | 細菌總數、大腸菌群、金黃色葡萄球菌 | |
加測指標 | pH(棉織品) |










專業谘詢




